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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強制加班,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嗎?
勞動者被迫加班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執行;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談判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工會和職工協商。經協商,企業可以在勞動法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制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有權拒絕。如果因此產生勞動爭議,可以提交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