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八條集體林地和未承包經營的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壹管理。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公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轉讓。
第十九條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流轉期限、流轉價格和支付方式、流轉期限屆滿時林地上林木和固定生產設施的處置、違約責任等內容。
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破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