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時,雙方因履行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失業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擴展數據: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務派遣、勞動租賃和員工租賃,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勞動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然後用人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的壹種用工形式。
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派遣勞動者與派遣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企業應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派遣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後又傳播到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20世紀90年代,在中國國有企業的勞動制度改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