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招標人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工作或監理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法人和附屬機構(單位),均沒有資格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應當拒絕投標文件:
(a)逾期交貨;
(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投標文件未經招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二)投標聯合體未提交* * *與投標協議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文件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確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六)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擴展數據
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文件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函;
(2)投標報價;
(3)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離表。
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項目實際情況,投標人在中標後擬分包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工作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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