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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壹詞的由來是什麽?
產地:

1939年2月,“公安”的名字在我黨歷史上首次出現。為了在名稱上與偽政權的警察機關有所區別,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設立社會部的決定》要求在邊境地區設立公安局或保安處,在縣設立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6月1949日和6月15日召開的第壹次全國公安會議決定使用“公安”名稱。改革開放後,由於相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原因,“警察”稱謂開始在壹些場合恢復並迅速普及,直至1995年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

該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了人民警察的範圍,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可見,公安機關全體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律上看,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用於組織名稱中,而公安機關成員個人的準確名稱應為“警察”,而“公安”和“公安人員”並不規範。

擴展數據

功能

公安機關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行政機關又是司法機關,其具體職能是所有國家機關中最大、最復雜的。簡單地說,中國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和危險品。

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以及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和旅行有關的事項;維護邊境地區的公共秩序;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和重要場所、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管工作。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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