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當平分,具體處理也可以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2)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本著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的原則,給予壹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二、夫妻房產如何分割?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應予允許;
2.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對另壹方給予補償;
3.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收益分成。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能夠實際分割的* * *房屋,可以分別使用。不能單獨使用的,可以固定價格給壹方,另壹方可以獲得補償。在確定房子分配給哪壹方的時候,要考慮雙方的住房情況,還要照顧到撫養孩子的壹方父母。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婚後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拆除。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歸另壹方。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壹方生活有困難,如離婚後無處居住,另壹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