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因第三人的主張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從租賃物中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