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六條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在子女不滿三周歲時,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
產假、哺乳假和育兒假被視為出勤。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義務教育、婦女就業、住房、生育等服務保障機制,采取下列綜合支持措施:
(1)嚴格規範校外培訓,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
(二)為因生育而中斷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培訓服務,鼓勵用人單位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彈性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平衡員工的工作和家庭關系;
(3)在租住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人數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四)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保障參保女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減輕職工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五)其他有助於減輕家庭生育、養育和教育負擔的扶持措施。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兒補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