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壹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二、處理繼承糾紛的原則是什麽?第壹,保護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第二,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民法典》確實規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第三,權利義務壹致原則。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者未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中,對被繼承人負有更多義務的人應當獲得更多的遺產。第四,養老養兒和保護弱者的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註意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照顧有特殊困難或者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給予更多的繼承。即使遺囑人不保留胎兒或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也應進行遺產分配。第五,互諒互讓、協商壹致、充分發揮遺產效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