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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是:雙方因同壹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後付款的債務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存在確實無法支付的危險,有先後履行順序。

1.雙方因同壹雙邊合同互負債務。

安全防衛權是壹個雙務合同的效力,其成立需要雙方為同壹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兩個債務之間存在對價關系。

2.後付款義務人的履約能力。

後付款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存在無法支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付款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付款義務人處於真正的危險和危害之中,先付款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付款義務人履約能力明顯降低,具有無法支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謊稱自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3.有壹個連續的執行順序。

享有不安抗辯權的人是先履行義務的壹方。

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1,刑事案件。

被指控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有權行使辯護權。他們可以找借口,提供證據反駁指控,質疑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通過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2.民事案件。

在民事糾紛中,被告有權行使辯護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辯護。這包括各種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侵權行為、家庭糾紛等等。

3.行政程序。

在行政訴訟或行政爭議中,被申請人有權針對行政部門的決定或指控行使答辯權,提出反駁意見和支持自己立場的證據。

4.職業道德與職業糾紛。

在職業道德或職業糾紛中,個人或機構受到指控或處罰時,被指控方有權行使辯護權,進行反駁和自我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