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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公共權力行為的限制
法律解析:公共權力是指同壹主體(國家、社會和國際組織)的成員為生產、分配和提供“公共產品”(安全、秩序、公共交通、通信等)而進行的組織、指揮和管理。),與決策、立法、執行和實施同體事務。

憲法對公共權力的限制體現在:

1.政府應該公開其權力。

2、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促進公共權力在法律範圍內運行。

3、鼓勵公眾參與,讓政府的公共權力接受人民的監督。規範公共權力,必須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批評權和選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並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