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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職責和職能
法律分析:1。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能是:

1.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調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審查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5.監督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以及監獄、看守所和勞動改造機構活動的合法性。

二、檢察機關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為法院起到糾錯作用:如果發現法院的判決有錯誤或不合理,可以提出抗訴,糾正法院的錯誤。

2.審查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在批準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發現證據不足或其他疑點,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重新調查,以免誤抓人。

3.原告在代表國家起訴中的作用:壹般來說,在民事案件中,人民不會起訴官員,也不會調查他們。但是,在審理國家公職人員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時,檢察機關應當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是依法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在中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政府並列,稱為“壹府兩院”。其職權主要包括:審查批準逮捕、決定起訴、出庭支持公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