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決解決了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為了解決訴訟中的程序性事項;
2.裁決發生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壹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決;審判結束時作出判決;
3.裁決可以是書面的或口頭的;判決只能是書面形式;
4.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作出;但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是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5.只有不可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決可以上訴,其余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所有的判決都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
該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⑶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