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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同意取保候審怎麽辦?
法律分析:看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理由合法有據,就不能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期間的臨時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應當向公檢法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書面請求。辦案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理由正當且有根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