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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在本單位黨組織和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並對其負責和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在企業黨組織和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應協助黨組織和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從事審計工作的專業能力。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人員招聘標準,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各種渠道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管理方面的工作背景。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內部審計人員。除涉密事項外,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並對所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_ _下屬單位和分支機構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系統內各單位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及時報告上壹級單位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依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的規定》第十五條,下屬單位和分支機構較多的單位或者實行垂直系統管理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全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系統內各單位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及時報告上壹級單位內部審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