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合夥人對不足部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連帶責任。即所有合夥人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合夥企業的債務,而不管他們自己在合夥協議中的比例如何。
(2)無限責任。也就是說,全體合夥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夥企業的資金和合夥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而且在不足以清償時,以自己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以自己的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只需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額為限。但需要註意的是,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的,對企業在擔任有限合夥人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普通合夥人變更為有限合夥人的,對企業在擔任普通合夥人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企業在擔任有限合夥人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七十七條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十壹條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造成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有限合夥企業在擔任有限合夥人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擔任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