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有證人但沒有物證的人可以被定罪:
(1)基於全案證據,對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
(三)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2.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定罪。
物證包括以下八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想或行為的書面材料;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觀、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視聽材料。即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實物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
4.證人證詞。即直接或者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和自認;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鑒定人運用專門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的技術結論;
7.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調查、勘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無論是誰偽造、隱藏或銷毀證據,無論證據屬於哪裏,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①物證;
②書證;
⑶證人的證詞;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