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可以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內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園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