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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土地征收的政策
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或者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第二百四十四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百二十七條因征收、征用導致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補償,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滅失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百三十八條征收承包地的補償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地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百四十三條國有農地承包經營參照執行。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參照執行的,參照本部分有關規定執行。

第390條擔保物權的代位和代位財產;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