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現行民事法律法規,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民事糾紛可能由多種原因引起。比如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產權糾紛等等。因此,侵權糾紛發生後,當事人當然可以通過和解解決。對於偷東西的行為,小偷的行為屬於侵犯超市老板的所有權,因此屬於侵犯他人的財產權,應承擔壹定的侵權責任。當然,超市可以與小偷協商解決侵權責任問題,這並無不當。但是,如果小偷的盜竊數額較大,並已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的標準,則因其社會危害性較大,屬於公訴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有關機關舉報犯罪行為。因此,超市應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將立案偵查。在小偷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超市不得與小偷私下和解,從而讓犯罪行為得到縱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侵權,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和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而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再移交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