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只有達到5萬以上才會構成犯罪,達到9千才可以進行行政處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侵權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藥品、食品、醫療器械、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違反了國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偽劣產品擾亂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客觀上,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產品的制造商(包括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是產品的散裝或分散經銷商(包括產品的直銷商)。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主觀上具有故意,壹般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故意制造偽劣產品。銷售領域存在兩種情況:壹是在銷售的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而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