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守民直言,雖然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判處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由於傳統觀念的束縛,這些規定在實踐中無法得到有效實施。
在此,劉守民建議,完善犯罪記錄制度,通過修改相關法律,完善和擴大輕罪記錄封存範圍。壹方面,可以考慮在刑法中設立未成年人專章,進壹步確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合格封存制度和犯罪記錄消滅原則。另壹方面,現行關於輕罪犯罪記錄保存的規定應擴展至成年人,但適用時應區別對待。比如可以規定“過失犯罪的成年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故意犯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犯罪記錄可以納入封存範圍。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原文沒有考慮封存或者消除犯罪記錄的問題。最高法院2021,1年10月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未作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