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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和營利組織的區別
法律分析:兩者性質不同。為公益或其他非營利目的設立且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營利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即不僅從事營利事業,而且向其成員分配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六條以獲取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及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法人。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已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設立營利性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設有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法人職責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七條為公益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設立,不向出資人、發起人或者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第九十五條為公益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出資人、發起人或者成員。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管理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事業;不能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應當在主管機關的主持下轉讓給具有相同或類似目的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