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後的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為人對成本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改變* * *部分用途、利用* * *部分從事經營活動、對* * *部分進行處罰以及依法應當由業主決定或者由管理規約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七)項規定的涉及* * *經營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利害關系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大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壹條?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認定該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在建築物區分中,如果建築物外的業主聲稱自己有利益關系,他們應該證明他們的房屋價值和生活質量已經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