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和其他組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拆遷安置計劃的實施情況;
(五)實施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等組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