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並取得證書的,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給予警告並公告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依法給予警告並公告處罰決定。該企業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批準。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境外投資批準的,由商務部依法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批準,給予警告並公告處罰決定。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批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
企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證書的,由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壹條規定情形的境外投資和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