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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法律條件和依據是什麽?
合同終止的條件是:

1,性能延遲。是指債務人可以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現象。

2.拒絕執行。也稱為違約。是指債務人有能力履行但違法向債權人表示不履行。

3.表演不完整。這意味著盡管債務人在適當履約的意義上履約,但它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的規定。

4.債務人的過錯。開始不履行是合同無效的原因,後來不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

法律依據是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因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就失去了意義,應該被消滅。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消除合同關系。

2.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這意味著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為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要求債務人有過錯,拒絕違法行為(無法定事由),有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民法》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