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舉報、投訴或舉報;
(二)接報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的;
(三)接到已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舉報的;
(四)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可能被拐賣的;
(五)發現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表明可能發生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情形。失蹤多長時間可以報案,沒有明確規定。發現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的,可以立案報告。失蹤人失蹤時間較長,不代表雙方婚姻關系可以自動解除。只有在當事人申報或者當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核實失蹤人真實性後,才能判決當事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選擇與失蹤人離婚或者復婚。
法律依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審查符合管轄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刑事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