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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結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何界定?
法律解析:1、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生育自己的長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更多長輩)和自己的後代(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更直接的後代)。值得註意的是,直系血親不僅包括自然直系血親,還包括法律虛構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姐妹);(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3)不同世代的叔叔、伯伯、伯母、侄子、外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結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壹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壹千零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⑴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