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發布了《事業單位公共住房租賃管理辦法》,這是壹項規範和管理事業單位公共住房租賃的制度。根據規定,事業單位必須依法使用公共財產,並以市場化方式出租空置房屋。具體來說,出租公共住房必須經過公告、公開招租、簽訂租賃合同等程序,以確保出租過程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此外,租賃住房的價格也必須根據市場價格確定。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評估,以確定合理的租金,避免低價出租和非法收入。對於租賃合同期限,《辦法》規定不得超過5年,實行動態管理。這意味著在租賃合同到期前,機構應重新評估市場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繼續租賃。此外,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原租戶需要續租,則需要重新參加公開租賃程序。
機構可以自行決定房屋的租賃價格嗎?根據《事業單位公共住房租賃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公共住房租賃價格需要根據市場價格確定,在出租前需要進行評估,不得隨意決定租金。
《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租管理辦法》的實施旨在規範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租行為,保護公共財產,避免資源浪費。公共機構在租房時必須遵循規定的程序,並確保租金合理公平。同時需要在合同期結束後根據市場情況重新評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 * *產權人對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方式、範圍、期限和目的,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