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以作價出資(入股)、抵債、轉讓或者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範圍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轉讓所有權確定不同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