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村民委員會是中國內地鄉鎮所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由三至七名主任、副主任和成員組成。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幫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立。壹般100 ~ 700戶設壹個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5-9名委員組成。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本地區所有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2 ~ 3名代表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為了完成任務,需要相應的組織和人員。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從試行法實施過程中各地反映的情況來看,這壹規定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村民委員會的成員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