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三十壹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郵件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查驗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從事快遞服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在安全檢查後的快件上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能免除委托方對快件安全的責任。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調查,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拒絕收寄寄件人禁止寄遞的物品;發現已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違禁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和投遞。
對郵件快件中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配合調查處理;其他禁限寄物品,由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郵寄或者投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
(壹)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傳播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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