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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的法律後果
據雲南省應急管理廳發布的報告,雲南省曲靖市羅平縣11號樓A單元801室發生火災。經過對801室的搜救,發現7人死亡,但火勢尚未蔓延至其他住戶。根據官方調查,應該是放火罪,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放火罪。

首先,縱火人構成放火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放火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放火行為已威脅到同樓住戶的人身安全,客觀上符合放火的實施日期。至於放火罪,存在結果加重的情形,即只要造成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死亡結果,犯罪嫌疑人對死亡結果有主觀認識並抱有希望或放任,那麽就可能構成放火罪的加重處罰。關於放火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放火行為已經威脅到居民樓內其他人的安全,故已構成放火犯罪既遂。

如果我們的環境發生火災,我們壹定要記得及時撥打火警電話119。此外,如果我們的身體著火了,我們應該首先冷靜下來,脫掉衣服或撕掉衣服,並通過滾動來粉碎火,但註意不要穿衣服而是拿衣服到處跑。此外,如果火勢正在蔓延,我們必須用衣服捂住口鼻,然後俯下身子,深呼吸,迅速有序地撤離到安全通道。我們必須避免大聲喊叫,以防止有毒煙霧進入我們的呼吸道。

這場火災涉嫌縱火,造成多人死亡。我們相信法律壹定會讓縱火者承擔他應該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