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負傷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壹)故意犯罪的;(二)酗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