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建議建設項目可能對生態和環境產生深遠影響。例如,建造工廠可能會排放汙染物,采礦需要剝離植被。為了在項目建設的同時保護生態和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國家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具有審批權的執法監督部門。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是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工作包括:
(1)委托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承擔評估工作;
(2)受委托的評價機構開展環境評價工作並提交評價結果;
(3)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申請審查;
(4)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微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不大的建設項目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上述“壹書兩表”統稱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影響評價總體進度要求: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應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