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元以下部分為1和1000元-100元;
2、1001元至50000元部分,按4%-5%繳納;
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按3%-4%繳納;
4、10001元至20萬元部分,按2%-3%繳納;
5、200001元至500000元,按1%-2%計算;
6.從500001元到1000000元的金額按0.5%-1%支付。
7、不超過10000元的,每筆繳納50元;
8、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9、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的部分,按2%執行;
10,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11,超過50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1%繳納;
12,超出1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13,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14,超出500萬元至10萬元部分為0.7%;
15,超出1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6,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法律依據
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辦法
第七條案件處理費包括:
(壹)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和開庭所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二)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住宿費、交通費和誤工費;
(三)咨詢、鑒定、檢驗、翻譯等費用;
復制、送達案件材料和文件的費用;
(五)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處理費由申請人預交。第九條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各方責任人的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仲裁費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比例。
仲裁庭應在調解書或裁決書中寫明雙方最終應支付的仲裁費數額。第十條根據《仲裁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仲裁庭對裁決書中的文字和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應當依法予以更正,並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