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的通知》(教師〔2006〕2號),要求特崗教師實行合同制管理,聘期3年。
3.教育部教師教育司通過教育部門戶網站回復:鼓勵特崗教師在三年聘期結束後繼續紮根農村教育。對自願留在當地學校的,由當地負責落實工作崗位,其工資納入當地財政控制範圍,保證與當地教師享受同等待遇。服務滿三年,可以報考公務員。
4.《四川省特崗計劃教師管理辦法(試行)》(蜀教〔2007〕119號)規定,特崗計劃教師實行合同(協議)聘用管理。“特崗計劃”教師服務期間,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單方面解除協議。
5.《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管理試行辦法》(川辦〔2002〕40號)規定,聘用單位和被聘用人員任何壹方違反聘用合同規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特崗教師簽訂《四川省特崗教師服務協議》前,教育主管部門已將相關協議告知當事人。根據川教〔2007〕119號文件規定,特崗教師屬於聘任制管理人員,已簽訂《四川省特崗教師服務協議》。壹旦違約,應按照雙方在《四川特崗教師服務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執行。
擴展數據:
特崗教師解除合同的條件很多。如果他們不滿足條件,他們將違反合同。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特崗教師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尚在試用期的老師可以解除合同;
2.在職期間考入高等院校的特崗教師;
3.被錄用或者調入國家機關的,可以解除合同;
4.依法服兵役的特崗教師可以解除合同。
5.如果不是這些原因,特崗教師就需要和單位協商,找到合適的方法解除合同。
人民網-特崗教師服務期滿前辭職並支付違約金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