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和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資公司;(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其他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第八條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壹)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的公司。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