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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毒品的危害,國際社會在日內瓦制定了1931年限制公約。
為了防止海洛因毒品的危害,國際社會在日內瓦制定了“1931年限制公約”。

為了補充《海牙鴉片公約》和《國際鴉片公約》的內容,更嚴格地限制麻醉藥品的制造,於1969年7月3日在日內瓦簽署了《關於限制制造和管理麻醉藥品銷售的公約》。1931 165438+10月27日,《遠東鴉片禁煙協定》在曼谷簽署。

6月26日,《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公約》在日內瓦簽署。該公約首次將非法制造、改變、升級、調制、擁有、供應、兜售、分銷和購買麻醉品確定為國際罪行,這是國際藥物管制立法的壹項重大突破。

在1939之前,國際社會已立法管制鴉片及其衍生物,但成效有限。最大的障礙來自相關國家巨大的經濟利益。二戰前,隨著國際局勢的緊張,國際合作和國際聯盟開始被擱置壹邊,壹些國家的鴉片產量開始增加,以應對即將到來的戰爭。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和聯合國的成立為國際藥物管制制度的轉變提供了前提。聯合國成立了“麻醉品委員會”,負責有關麻醉品竹活動的國際磋商,並協調打擊濫用和銷售麻醉品的行動。

1946麻醉藥品委員會舉行了第壹次會議並簽署了壹項協議,以修訂國際聯盟時期制定的《麻醉藥品特別條約》。1948 165438+10月,聯合國在法國巴黎召開會議,簽署了《巴黎公約》,規定未列入《1931公約》的毒品應受到國際管制。

然而,大量條約的簽署並沒有解決禁毒問題。戰爭期間,鴉片毒品的生產和走私大大增加,古柯、大麻等毒品的使用也變得突出。顯然,現有公約的管制模式無法適應藥品的發展趨勢,藥品管理體系因眾多公約的生效而變得龐大而復雜。

擴展數據:

起初,海洛因被用作戒嗎啡癮的藥物,但後來發現它比嗎啡更具藥物依賴性,即更容易上癮。而且它的成癮性是最常見、危害最大的阿片類藥物之壹,被認為是壹種以強迫性連續服藥和高復發率為特征的慢性復發性腦疾病,其機制極其復雜。

參考資料:

河北省公安廳-國際禁毒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