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權責任法》第1條開宗明義,表明制定本法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懲治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如果任何壹部民事法律只規定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而沒有規定權利和義務受到侵害後的不利法律後果,那麽民事權利在事實上就得不到保障。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時,權利不再只是寫在紙上的權利,而是可以實現的、有形的權利。據統計,2007年中國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為86.3萬件,2008年達到99.2萬件。可見,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是適應社會需要的,它的實施進壹步保護了人們的權利,強化了其他民商事法律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