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律義務。公婆的贍養人是其子女,兒媳作為公婆子女的配偶,只是幫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協助義務不是贍養義務,該規定僅適用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如果贍養人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麽配偶壹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將自動解除。
喪偶的兒媳如果履行了贍養公婆的主要義務,就可以成為遺產的第壹繼承人。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除。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贍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總之,對於婚姻期間的夫妻來說,兒媳有義務贍養公婆,盡管她沒有直接的義務。這種輔助功能體現在與丈夫壹起支持公婆。例如,在公婆需要贍養費或醫療費的情況下,應允許丈夫使用家庭財產,當公婆需要有人照顧時,他們可以協助丈夫壹起照顧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