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是指有罪的人被判無罪或重罪被判輕罪。
“定罪”是指將無罪或輕罪定為重罪。
司法工作人員故意實施入戶犯罪的,依法懲處;犯錯誤入境、出境罪的,應當減輕處罰。唐律作出這壹規定,意在強調增加司法人員的責任,以保證法律的統壹適用,減少冤案的發生。
二是罪刑法定原則
1,基本意思: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
2、基本內容
(1)法定刑:不包括習慣法。刑法的淵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的關於犯罪實體的法律規範。此外,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也不能作為刑法的法源。在中國,刑法的淵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次刑法修正案)和特別刑法(1998年制定的《關於懲治騙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2)法律規定的事前懲罰:禁止事後法律。只有在行為發生時已經存在並生效的法律才能對發生的行為產生影響。禁止不利於行為者的事後法律,但允許有利於行為者的事後法律。溯及既往問題中的“從舊到輕”原則表達了這壹思想。
(3)嚴格的合法性:禁止類比解釋和壹切不合理的解釋。允許有利於演員的類比解釋。
(4)罪刑法定:刑事法規的適當性。
(1)明確性:刑法的規定必須明確無誤,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兩可。
(2)禁止懲罰不當的行為,禁止殘酷和不平衡的刑法。不侵犯國家、社會或他人利益的行為在立法或司法中均不得作為犯罪行為受到懲罰。
③禁止絕對的無限期刑罰。絕對法定刑實現了普遍正義,但難以實現個體正義。目前,各國刑法都采用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