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1)婚姻法(2001修訂)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中,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3)《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