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壹條業主有權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或者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
對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規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業主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六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房地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對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