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業標準管理,保證行業標準協調統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業標準是在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需要在全國某壹行業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的標準。行業標準不得與相關國家標準相沖突。相關行業標準應協調統壹,不應重復。行業標準應當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廢止。
第三條下列需要行業統壹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包括標準樣品的制作):
(a)技術術語、符號、代碼(包括代號)、文件格式、制圖方法和其他通用技術語言;
(二)工農業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參數、質量指標、檢驗方法和安全衛生要求;
(三)工農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貯存、運輸、使用和維護方法以及生產、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技術要求;
(5)產品結構要素及互換性和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資源、運輸和管理技術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