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非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將被沒收,同時處以非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如果行為人情節嚴重,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吊銷藥品批準證書。
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藥品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權;
2.生產、銷售劣藥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生產、銷售劣藥罪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不能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
綜上所述,藥店銷售過期藥品的,藥品監督部門可以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所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劣藥而向他人提供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書,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進口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