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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力
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的區別如下:

立法權是國家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制定法律的權力。立法權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作為立法機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僅有權制定、解釋、修改和廢除普通法律,而且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並監督其實施。

決策權是對國家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的權力。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行使決策權的機關。

任免權是重大人事變動的最終決定權,在中國主要是領導幹部的任免權。

監督權是在職責範圍內進行監督,確保法律和決定的實施。

立法權與決定權的區別在於:立法權與法律相關,是制定、修改、廢除法律的權利;決策權是討論和決定具體國家大事的權利。立法權和決策權是國家機關管理國家行使的重要權利。因此,在行使權利時,我們應該對人民負責,同時我們應該監督和約束權利的所有者,以確保權利用於為人民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NPC常設委員會。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NPC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舉行選舉時,經NPC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延期舉行。非常情況結束後壹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