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降低工人工資的條件是:
1.員工違反公司紀律。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可以受到懲罰,並根據制度降低工資。
2.調崗降薪。由於工作的需要,員工被調整到他們的崗位上,他們的工資也因為崗位價值的不同而調整和降低。
3.績效考核不達標。該員工的月度績效考核連續三個月未達標且未達到公司薪酬管理規定的條件,其薪酬被降級,導致其薪酬減少。
勞動合同未規定的工資和待遇辦法如下:
1.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
2.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應當責令其改正。
3.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公司和員工均有責任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公司降薪屬於未按約定履行勞動合同的違約行為。而且未經員工同意,降薪屬於擅自變更勞動合同,這種變更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