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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發現對方有私房錢怎麽辦?
法律分析:現有的隱藏私房錢只有在離婚後才會被發現,另壹方有權要求第二次分割。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如果私房錢屬於上述規定的範圍,則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離婚後發現的,不能再分。其次,如果私房錢不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則應視為夫妻財產,離婚時雙方應進行分割。而且,如果這筆私房錢在離婚時被發現,有過錯的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根據規定,當夫妻離婚時,他們應該分割離婚財產,通常是平均分配。而且有些人有私房錢,他們在婚姻關系期間私下收取,直到離婚時才取出,但離婚後使用時被發現。然後,另壹個方便將要求重新劃分,但有必要確定是否有重新劃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壹)夫妻壹方婚前的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九十二條夫妻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另壹方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